公墓使用年限等问题的思考

2019年10月17日 08:59 来源: 作者:县民政局 江宏伟 编辑:钱志勤

  目前,随着殡葬改革的深入,死者骨灰入公墓安葬,集中管理成为殡葬工作常态化管理模式。由此,关于公墓(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,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,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。由公墓单位经营或管理,土地国有性质)使用年限问题的话题此起彼伏。笔者结合工作实际,谈几点粗浅的想法:

  一、加强立法,科学界定公墓的使用年限

  根据殡葬管理相关规定,部分群众比较默认“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。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,用户可以向骨灰公墓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,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,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。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,用户未处理骨灰的,由公墓单位统一深埋”。但有专家认为公墓20年的使用期限过短,宜用《物权法》的精神来丈量墓地使用权限的问题。目前,大城市群众有“要让逝者死得起”的呼声和感叹,说明天价墓地确实存在,如果仅仅只有20年的使用年限,确实说不过去,更何况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“死者为大”的观念根深蒂固,如果硬性规定: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,用户未处理骨灰的,由公墓单位统一深埋,这在情理上说不过去。除非逝者已经没有后代或亲属监管。为此,建议从源头管理入手,加强立法,统一标准,科学界定公墓使用年限,一般以50年为一个周期,到期续费,延长使用年限(以20年为宜)。这样单个墓穴最长使用年限为70年,期限届满,再通过与逝者的亲属进行沟通,采取集中撒江、草坪葬、深埋、骨灰移入骨灰堂等生态葬法,以及让到期者续交墓地管理费,这样做或许群众更能接受。

  二、加强规划,加快推进节约土地生态安葬

  目前,各地建设公墓的标准不一,有的城市受土地要素制约,单个墓穴标准控制较为严格,有的城市受城市发展布局的影响,在公墓规划建设上缺乏前瞻性,且随着老龄化趋势的日益严峻,有的公墓投入使用10年不到,已经葬满,如果影响了城市的拓展不得不整体迁移,但“逝者头上动土难”,若迁移不成,城市公墓往往会成为城市容貌的败笔,损害城市的整体对外形象。城市公墓的墓地一般具备国有性质,到了时限肯定要收回。为此,设置墓地的使用年限很有必要。加强规划,科学设置公墓的使用年限,可从源头上破解城市发展与逝者争地,以及避免重复建设公墓等难题。

  三、严格把关,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不被浪费

  建设公墓有一整套的程序,即建设公墓,由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初审;初审同意的,由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签署审核意见;审核同意的,由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,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(或权限下放市级民政部门)。如果把关不严,就会违背2016年2月民政部、发展改革委、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、环境保护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农业部、国家林业局等9部门联合出台的《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》《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》等精神,造成土地资源浪费。同时,在公墓建设环节,要加强业务指导,不宜过度强调硬化、美化、亮化,应提倡合理规划建设家族墓地区块,统筹生态安葬,从而起到节约土地和有利于土地复垦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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